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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采购原则化解行业潜规则
作者:金典办公   时间:2010-01-14   阅读次数:11772

最近,某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了一批厨房设备,然而成交人既不是谈判小组推荐的第一名,也不是第二名,而是第三名!而且第三名的最终报价还是三家谈判供应商中最高的。前两名难道对此就没有意见吗?

一条匿名短信和两个诚信声明

在此次采购中,预算为17万元。谈判开始前,公开的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为:在6家供应商中,最高报价为19万元,最低报价为9万元,最高和最低报价之间相差10万元,为此次采购预算的58.82%!然而,更戏剧性的一幕还在后面,在谈判结束后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中,最高报价为12.6万元,最低报价为7.5万元,最低报价仅为此次采购预算的44.12%!

“你单位组织的厨具采购存在恶意低价竞争行为,他们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规格都不可能达到标书中要求的标准。”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会议一结束,某单位采购人员的手机上便收到了上述匿名短信。

“致某单位:由于我公司使用的1.2mm304不锈钢磨砂板实际厚度无法达到贵单位标书上的要求,特声明放弃此次成交机会,致歉!”排序前两名的成交候选单位事后均不约而同地发出上述声明函。

收到匿名短信后,某单位政府采购部门立即组织了对“谈判小组推荐的前三名成交候选人制作厨房设备的主要原材料”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排序前两名成交候选人制作厨房设备的主要原材料之一--δ1.2mm304不锈钢磨砂板,实际产品厚度均达不到1.2mm,只有1.00 mm!被调查成交候选单位解释说,实际厚度都是只有1.0mm,这是行规,全国各地都一样。前两名成交候选单位均不能做出达到采购需求的书面承诺。而排序第三名的成交候选人虽也如此解释,但该候选单位却能书面承诺提供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304不锈钢磨砂板的实际厚度能确保达到1.2mm以上。虽然第三名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前两家,但因其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成为首选中标候选人。

上述案例反映出的一个主要问题:政府采购遭遇“潜规则”行规时,废与不废,投标人利用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的机会,试图以行业“潜规则”压低价格来获取合同。对于投标人的这种行为,我们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

行业潜规则不可取

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十分完善,某些行业可能确实存在这种“潜规则”的行规:即实际采购到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或标准与其所标示的有一定差异,但这种行业“潜规则”并没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认可或支撑。投标人利用这种“潜规则”,实际上是企图利用采购人对所谓“行规”的不熟悉恶意竞争,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没有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采购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势必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一定要事先对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行情行规进行了解,当政府采购遭遇行业“潜规则”时,就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潜规则”获得成交的投标人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废”掉。

报价并非惟一决定因素

投标人在参加竞争性谈判后,普遍感慨谈判的“价格战”太残酷,事实也确实如此。采购人通过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来实施采购,确实能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但报价并不能说明一切。

《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也规定,要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这几个“相等”的前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很难界定的。一方面投标人想要通过获取合同来获取相应的利润;另一方面采购人想用最低的价格来获取最优的货物和服务。

谈判是二者博弈的过程,谈判的结果是二者最终的平衡点。因此,当极低报价出现时,我们必然要引起重视,要找出原因,不能简单从资金利用率最大化来考虑问题,要综合从采购货物和劳务的需求、质量和服务等综合因素考虑。

采购原则务必坚持

本案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政府采购原则一定要坚持。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基本程序规定,政府采购政府领导小组要根据谈判小组的意见书确定成交人。因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是确定成交人的重要依据,如果排序靠前的成交侯选人没有根本性的问题,就不能随意选择成交人。

在本案例中,由于排序前两名的成交候选人没有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且也发出放弃成交机会的书面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能够满足本采购项目的第三名成交候选人以谈判报价成交是合理合法的。

由此可见,不论是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都务必遵循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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